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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智任襄樊市委书记 李新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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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2008.3.3 星期一
广告: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2008年汛期即将来临,为了保障安全度汛,根据《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的规定,2008年我省防汛费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汛是我省天大的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本省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省籍公民及外省在本省境内从业的公民)。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
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
三、省直机关、社团组织、在武汉市城区的中央驻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将所属职工应缴防汛费集中代收后,于5月20日前直接汇到省防汛部门的专用账户(电话查询);在武汉市城区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所代收的防汛费,可向持有省防汛部门征收委托书的当地防汛部门缴纳。市、州、县防汛部门按征收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人员防汛费的征收。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直接缴费地点:武昌中南路十七号(省水利厅办公楼B座2楼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7)87221107 87221860
2008年2月26日